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3198号
原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3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雪莹,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玲珑路9号院东区8号楼8层823A。
法定代表人:沈萍,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交费通知书,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曲育京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