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05执保1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乃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坪埕中路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992817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汉能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3后楼1至11层101内6层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359173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乃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汉能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闽0205财保2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汉能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30000元的财产。因申请人厦门乃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汉能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就双方买卖合同纠纷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厦门乃尔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汉能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汉能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苏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