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能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乃尔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执保75号

申请人:厦门乃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坪埕中路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9928178B。

法定代表人:刘瑞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幼菁,女,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汉能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3后楼1至11层101内6层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3591734J。

法定代表人:刘晓枫,总经理。

申请人厦门乃尔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北京汉能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乃尔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汉能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厦门乃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振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刘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