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保339号
申请人:定远县康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永康镇拂光村周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66356890U
法定代表人:许云,总经理。
被申请人:***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昭关东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旁6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9426343XY。
法定代表人:石明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迎宾东路(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W6AGE6B
法定代表人:石明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定远县康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5执保3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