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734民初1036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告:福建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福建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计5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