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鸿恩寺公园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鸿恩寺公园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5执718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鸿恩寺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158号附2号2-1至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6226652R。 法定代表人:***。 ***与重庆市鸿恩寺公园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2日做出的渝江劳人仲案字(2018)第102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案后查明,重庆市鸿恩寺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领取该仲裁裁决书后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19)渝0105民初2667号立案受理。故本案执行依据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