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1民初2057号
原告:***,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大足区万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路158号附2号2-1至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622665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公园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公园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谈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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