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鸿恩寺公园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某某公园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1民初2057号 原告:***,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大足区万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路158号附2号2-1至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622665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公园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公园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谈 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