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鸿恩寺公园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5658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代理人:田美琴(系原告***妻子),1960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邱菊,重庆金牧锦扬(九龙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市鸿恩寺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158号附2号2-1至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6226652R。
法定代表人:左刚。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5-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3571840H。
负责人:罗志军。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鸿恩寺公园管理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张琛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纯凤
书 记 员 邹小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