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鸿恩寺公园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某某公园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7704号  
 
原告:***,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市***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158号附2号2-1至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6226652R。
法定代表人:左刚。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公园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中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邓雪梅  
书    记    员      洪程程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