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渝0112行初6号
原告谭世全,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原告谭世彬,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原告谭世渝,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原告***,女,汉族,1938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代理人杨宁,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500928795XA),住所地重庆市江**金港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亚莉,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鸿恩寺公园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6226652R),住,住所地重庆市江**鸿恩路**附**2-1至2-4/div>
法定代表人左刚。
原告谭世全、谭世彬、谭世渝、***诉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于2020年9月3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20年9月7日受理后,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渝01行辖47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将案件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谭世全、谭世彬、谭世渝、***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依德
人民陪审员 沈显琼
人民陪审员 周小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上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