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5执718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申请人:重庆市鸿恩寺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鸿恩路**附**2-1至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6226652R。
法定代表人:左刚。
***与重庆市鸿恩寺公园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2日做出的渝江劳人仲案字(2018)第102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案后查明,重庆市鸿恩寺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领取该仲裁裁决书后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19)渝0105民初2667号立案受理。故本案执行依据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