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456号
原告:鑫恒云创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桥口区解放大道586号同鑫花园二期二组13栋3单元12层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一路7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五期-武大慧园1#栋3层4。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鑫恒云创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鑫恒云创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恒云创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恒云创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由原告鑫恒云创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拥贵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