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88号
申请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平沙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4172523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特致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北上工业区2号之三。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特致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特致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5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以广东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特致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5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