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784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江西省南康市。
被执行人:***,住江西省南康市。
被执行人:赣州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民终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赣州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3月14日前支付货款2353109.49元给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但***、***、赣州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未能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赣州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3109.49元;向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上述判决书确定计付)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25931元,但被执行人无依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执行期间查封有车辆及房屋外,但没有扣押到车辆,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被查封的财产暂未能进入处置程序。待被查控的财产处置条件成熟时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