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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784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地址: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住封开县。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清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15607元及利息,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17)粤0784执恢123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50000元交付法院并已转付申请人,余下欠款本院依法到有关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在××的房产(证号:0314034953)、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西路1号丽南名都163号摩托车位(证号:0314090660)外,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查封的上述房产抵押给农村商业银行龙江支行,本院曾去函征询其意见,但未见回复,故暂无法处理。
本院认为,对余下的欠款因本案查封的房产抵押给农村商业银行龙江支行,故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恢1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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