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执复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址山镇平沙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住封开县。
复议申请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子兰公司)不服鹤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山法院)(2017)粤0784执异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2月9日举行了听证,君子兰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律师、***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鹤山法院在执行君子兰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784执恢123号]的过程中,作出(2017)粤0784执恢1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异议人君子兰公司向鹤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鹤山法院查明,鹤山法院在执行君子兰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作出(2017)粤0784执恢123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所有的、坐落于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X路**XXX都****已于2014年4月22日抵押给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故暂无法处理,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和***为夫妻关系,上述涉案房屋为其夫妻的唯一住房。2017年11月25日,***被鹤山法院依法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11月28日,***向鹤山法院自动履行了款项5万元,鹤山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将该笔款项转付给君子兰公司。
鹤山法院认为,该案是执行异议案件。关于***所有的、坐、坐落于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X路**XXX都****和**摩托车位应否处置的问题明的事实显示,上述涉案房屋是***和***夫妻双方的唯一住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关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房屋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规定,为保障***基本的生活需要,暂不宜处置上述房屋及摩托车位。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鹤山法院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于2017年11月25日依法作出决定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君子兰公司主张该案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理据不足,鹤山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涉案执行款5万元的问题。经查,***于2017年10月9日向鹤山法院自动履行了款项5万元,但是由于银行系统的问题,该笔款项没有成功到账,后经过鹤山法院通知,***于2017年11月28日再次向鹤山法院缴纳该款项,鹤山法院已于2017年12月6日将该款项转付给君子兰公司。虽然鹤山法院在该案裁定书中认定已将上述执行款转付给君子兰公司,时间上确有误差,但没有损害君子兰公司的利益,故鹤山法院对此不作调整。综上所述,君子兰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鹤山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12月8日,鹤山法院作出(2017)粤0784执异22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君子兰公司的异议。
君子兰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本案不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应停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XX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X路X号XXX都X座XXX的房产(证号:XXXXXXXXXX)和XXX号摩托车位(证号:XXXXXXXXXX)(下称涉案房产)进行拍卖,请求撤销(2017)粤0784执异22号执行裁定,并继续执行涉案房产。事实和理由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第(三)款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在该执行过程中,法院均未就君子兰公司是否愿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咨询过君子兰公司的意见,直接就终结执行。君子兰公司同意参照佛山市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给被执行人***,要求法院继续执行涉案房产。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鹤山法院却参照其他法律规定,如此适用法律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是针对执行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本案仅执行夫妻一方(***),未执行其配偶,不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不可随意参照适用法律。4、若涉案房产属于***和***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拍卖该房产后,因***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因此,其所有的房产份额拍卖所得属于***所有,不会执行,***所得的拍卖款,足以保障其基本的居住生活条件,也可以保障到其丈夫的基本居住生活条件,更何况君子兰公司同意参照佛山市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给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答辩称,涉案房产在受托法院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已准备实施拍卖,这与委托法院鹤山法院的异议裁定有冲突,请法院依法处理。另外,其会尽量筹措现金,争取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查明,鹤山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鹤山法院在执行君子兰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粤0784执恢123号《委托执行函》,将该案全案委托给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粤0606执13708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君子兰公司该院已受理了君子兰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
2017年12月20日,君子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复议申请书》,同时提交了一份《声明书》,表示君子兰公司同意参照佛山市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涉案房产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给被执行人***,请求本院撤销(2017)粤0784执异22号执行裁定,以便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涉案房产继续执行并实施拍卖。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君子兰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君子兰公司向本院书面表示君子兰公司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卖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鹤山法院在本案有涉案房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没有征询君子兰公司是否同意扣除租金后继续执行涉案房产的意见,直接认定涉案房产属于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唯一住房而暂不处置涉案房产,并据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4执异22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鹤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4执恢12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