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

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606执异381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平沙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关于本院(2017)粤0606执13708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xx西路x号xx名都x座xx号房屋及163号摩托车位。异议人认为,上述房地产属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而***与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有债务,故异议人不应承担。因此,请求停止对佛山市顺德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xx西路x号xx名都x座xx号房屋及163号摩托车位的拍卖款进行分配,将异议人对拍卖款享有的50%份额退回给异议人。 经审查查明,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78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后,因***不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鹤山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案号为(2017)粤0606执13708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登记于***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xx西路x号xx名都x座xx号房屋及163号摩托车位,并向***及相关人员发出拟网络拍卖告知书、公告、拍卖事项告知书等,告知本院拟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等事项,并要求相关人员腾房。在没有相关人员对上述评估拍卖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上述财产于2018年7月4日拍卖成交。后异议人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述执行异议。 异议人提供的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据显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于2003年结婚;涉案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xx西路x号xx名都x座xx号房及163号摩托车位由***于2010年购买。其中701号房屋在拍卖前尚因按揭贷款设置有抵押权。 本院认为,异议人***认为佛山市顺德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xx西路x号xx名都x座xx号房屋及163号摩托车位是其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但异议人在本院拍卖过程中未对本院就执行标的的评估拍卖行为提出过异议,现上述执行标的已拍卖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现涉案执行标的已执行终结,故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