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

某某、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6执复388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 复议申请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德区法院)(2018)粤0606执异38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顺德区法院查明,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78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后因***不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鹤山市人民法院委托顺德区法院执行,顺德区法院立案号为(2017)粤0606执13708号。 在执行过程中,顺德区法院查封了登记于***名下位于佛山市XX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XX路X号XXX座XXX号房屋及XXX号摩托车位,并向***及相关人员发出拟网络拍卖告知书、公告、拍卖事项告知书等,告知该院拟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等事项,并要求相关人员腾房。在没有相关人员对上述评估拍卖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上述财产于2018年7月4日拍卖成交。后异议人***于2018年7月13日向顺德区法院提出上述执行异议。 异议人提供的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据显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于2003年结婚,涉案位于佛山市XX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XXX路X号XXX座XXX号房及XXX号摩托车位由***于2010年购买。其中701号房屋在拍卖前尚因按揭贷款设置有抵押权。 顺德区法院认为,异议人***认为佛山市XX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XXX路X号XXXX座XXX号房屋及XXX号摩托车位是其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但异议人在顺德区法院拍卖过程中未就执行标的的评估拍卖行为提出过异议,现上述执行标的已拍卖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现涉案执行标的已执行终结,故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对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顺德区法院(2018)粤0606执异381号执行裁定;2.指令顺德区法院进行审查。事实与理由:一、顺德区法院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二百二十七条的法律规定。二、顺德区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是错误的。复议申请人认为,复议申请人提出异议是符合受理条件的,原审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复议申请人提出异议时,顺德区法院(2017)粤0606执13708号案件的执行分配程序还在继续中,执行程序并未终结,复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符合受理条件。复议申请人有权获得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半的拍卖款。 复议申请人***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均未答辩也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对顺德区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现涉案执行标的已执行终结,故异议人***向顺德区法院主张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对其提出的异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而对于涉案房产拍卖款的分配问题应由顺德区法院先行作出相关执行行为,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再提出异议,该问题不应在本案中作为异议案件立案审查。顺德区法院在异议审查中,查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现复议申请人认为顺德区法院在异议审查中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而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其复议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执异38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