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784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平沙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41725236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关于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2018)粤0784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790.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由于***没有履行,根据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有闽C×××××车辆一台,车辆已查封但未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通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应向本院提供,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