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30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96919199,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12民初1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结欠原告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57400元等。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2021年9月10日、11月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845.66元,本院已扣划1845.6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芦泾支行,账号尾号489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秦灶支行,账号尾号1619;开户行:交通银行南通通州支行,账号尾号565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通州支行营业部,账号尾号4308)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9月24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南通市××区××世纪××室不动产,本案已轮候查封。该房屋由本院(2021)苏0612执1662号案件首次查封,且正在处置,本案已申请参与分配。
4.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2021)苏0612执1241号案件有执行款536285元,经分配,本案得执行款80652.46元及执行费7763元。
三、本院(2021)苏0612执1662号案件已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除正在拍卖处置的房产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存在多起被执行人案件。
四、2021年10月2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1年11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957400元等,已执行到位82498.12元,剩余874901.88元等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776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1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袁东华
审 判 员 王 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通
书 记 员 金恩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