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原某某、某某与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685民初895号 原告:***,女,汉族,居民,住招远市金岭镇山上隋家村。 原告:***,女,汉族,居民,住招远市金岭镇山上隋家村。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金岭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某某生前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张某某系两原告的亲属,原告***系张某某的妻子,原告***系张某某的女儿。张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开始到被告处从事划线操作工作。2019年9月17日,被告安排张某某及其他工人到外地划线,期间去过东营等地划线。2019年10月23日左右张某某及其他工人由东营去了济南划线。2019年10月26日上午,张某某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去世。虽经两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张某某的工伤赔偿事宜,无果,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招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请,但是招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招劳人仲案不字[2020]第003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张某某入职时间是2019年7月25日,但当时张某某已经超过60周岁,不符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因此张某某与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张某某并非在工作过程中去世,而是在上班途中发病以后去世,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丈夫、原告***父亲张某某1958年8月20日出生。2019年7月25日到被告处工作。2019年10月26日,张某某去世。 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原告亲属张某某生前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称张某某入职时已经超过60周岁,不符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因此张某某生前与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亲属张某某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60周岁,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因此,张某某生前与被告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亲属张某某生前与被告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