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685民初895号
原告:原淑荣,女,汉族,居民,住招远市金岭镇山上隋家村。
原告:**,女,汉族,居民,住招远市金岭镇山上隋家村。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金岭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原淑荣、**与被告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原淑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淑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生前与被告存在劳动关*;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的亲属,原告原淑荣****的妻子,原告******的女儿。***于2019年7月25日开始到被告处从事划线操作工作。2019年9月17日,被告安排***及其他工人到外地划线,期间去过东营等地划线。2019年10月23日左右***及其他工人由东营去了济南划线。2019年10月26日上午,***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去世。虽经两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的工伤赔偿事宜,无果,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招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请,但是招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招劳人仲案不字[2020]第003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入职时间是2019年7月25日,但当时***已经超过60周岁,不符合双方建立劳动关*的条件,因此***与被告之间是劳务关*,而不存在劳动关*。另外,***并非在工作过程中去世,而是在上班途中发病以后去世,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原淑荣丈夫、原告**父亲***1958年8月20日出生。2019年7月25日到被告处工作。2019年10月26日,***去世。
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原告亲属***生前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被告称***入职时已经超过60周岁,不符合双方建立劳动关*的条件,因此***生前与被告之间是劳务关*,而不存在劳动关*。
本院认为,原告亲属***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60周岁,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的条件,因此,***生前与被告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并非劳动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原淑荣、**亲属***生前与被告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原淑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