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1民初11005号 原告: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建筑设计副总经理。 原告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岛**滨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计费一百零三万(10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21年11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银行同期LPR计算);3.本案立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签订《**诺沙湾DE地块施工图标段建筑设计服务合同》,合同额540.32万元,被告已支付270.26万元;同时双方签订《**诺沙湾DE地块结构设计优化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优化设计费用计算方式的同时限定优化费用最高金额为30万。原、被告于2015年6月签订《**·诺沙湾DE地块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新确定的合同金额700万元,被告已付605万元,余款95万元未付;于2017年7月签订《**·诺沙湾DE地块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车库变更)》,合同金额47万元,已付39万元,余款8万元未付。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0月签订《设计合同终止及结算协议书》,约定《**·诺沙湾DE地块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和《**·诺沙湾DE地块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车库变更)》于2021年10月08日终止,两补充协议余款95万、8万分别于签订协议生效后两个月、一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结构设计优化奖励费30万元原告不再主张。截至起诉日,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设计费用,被告拒绝支付。 青岛**滨海置业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主张的公告费没有产生,不应承担。第二,关于利息的起始时间从2021年10月底合同生效后延后一到两个月开始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0月签订两份《设计合同终止及结算协议书》,约定《**?诺沙湾DE地块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和《**?诺沙湾DE地块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车库变更)》均于2021年10月8日终止。《**?诺沙湾DE地块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按照700万元合同总额结算,被告已支付605万元,欠付95万元,余款于本协议生效后两月内全部支付完毕。《**?诺沙湾DE地块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车库变更)》按照47万元结算,被告已支付39万元,余款8万元于本协议生效后一月内全部支付完毕。两份协议均约定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两份协议于2021年10月28日生效。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被告达成的结算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设计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及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03万元; 一、被告青岛**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9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5元,由被告负担12035元。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