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BE建筑师事务所中国香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执125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湖路12号甲。
法定代表人:胡晨浩,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玉芬,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BE建筑师事务所中国香港有限公司(BaumschlagerEberleHongKo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威灵顿街7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倍思,该公司执行董事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玉芬,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国,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安中德安全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长城路621号。
法定代表人:玄甲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法章,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BE建筑师事务所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与泰安中德安全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鲁09民初21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中德公司应向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BE建筑师事务所中国香港有限公司支付补偿费用(奖励费)2200000元和费用占用期间的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中德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中德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申报财产,申报内容为对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有2800万元债权。
二、2021年8月24日进行现场实地调查,中德公司登记地址泰安市开发区长城路621号为一片施工空地,无公司运营。
三、2021年8月30日,通过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中德公司名下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中德公司有对外投资情况。同日,通过泰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中德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8月31日和2022年7月2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向税务机关、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查明中德公司无税务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网络资金信息、仅有一个莱商银行银行账户,余额为5580.35元。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前述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五、2021年9月9日,向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冻结债权执行裁定书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该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对到期债务提出书面异议,故本院仅冻结该债权,依法未对该到期债务强制执行。
六、两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中德公司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以(2021)鲁09执异110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北京新阳山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安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在该追加被执行人案件正在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期间,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七、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未予启动刑事责任追究。
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玉芬律师进行谈话,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宗强
审 判 员 王 华
审 判 员 罗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鹏
书 记 员 李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