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843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湖路12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163574869M。
法定代表人:胡晨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景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83677178N。
法定代表人:沈琦,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1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66888.7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96955.58元,转执行费13069元,付给申请执行人1083886.58元,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鲁0211执110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申加庆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