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民终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中德安全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长城路621号。
法定代表人:玄甲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法章,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湖路12号甲。
法定代表人:胡晨浩,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玉芬,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梅,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E建筑师事务所中国香港有限公司(BaumschlagerEberleHongKo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威灵顿街7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倍思,执行董事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玉芬,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国,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安中德安全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中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建筑师事务所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E香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安中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初21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青岛建筑设计公司和BE香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泰安中德公司不存在向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支付补偿费的前提和义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的规定,补偿费用是对达到招标要求而未中标单位的补偿。本案中,根据招标文件和入围公告,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属于“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范围,并且是第一名。泰安中德公司向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发出了入围通知,该通知载明30日内与征集人签订合同,即:明确了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的中标身份,而不单纯是入围,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泰安中德公司不应支付补偿费。二、即使存在支付补偿费的义务,泰安中德公司也具有先行履行和未到付款节点的抗辩权。首先,一审认定第一笔110万元补偿费用应于2017年12月27日前支付是错误的。如果泰安中德公司存在公告后1个月内支付第一笔110万元补偿费的义务,那么双方系双务合同关系,因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未提交纸质材料、未履行入围通知要求的事项等义务,泰安中德公司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其次,一审认定第二笔110万元补偿费的履行节点为2020年9月27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时间点应当以泰安中德公司实际审核认可的时间为准。根据涉案征集方案内容、复杂程度以及专业性等情况,并考虑疫情等因素影响,3个月的审核时间不符合客观实际。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交付纸质材料,相关部门随即召开专题会议,泰安中德公司一直在积极推进,不存在故意拖延。
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泰安中德公司援引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失效。
青岛建筑设计公司及BE香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泰安中德公司立即支付奖励费(补偿工本费)220万元;2.判令泰安中德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7年11月2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LPR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认证费等由泰安中德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6日,泰安中德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中德(泰安)安全科技产业园一期整体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A-10地块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项目公开征集公告》,载明“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受泰安中德安全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德(泰安)安全科技产业园一期整体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A-10地块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项目名称:中德(泰安)安全科技产业园一期整体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A-10地块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项目;采购单位:泰安中德安全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0月16日09:00五、开标时间:2017年10月16日09:00……”在后附《中德(泰安)安全科技产业园一期整体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A-10地块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征集文件》中之《征集公告》部分载明:“一、项目概况:……5、征集人:泰安中德安全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三、应征文件补偿费对按规定提交应征设计方案的单位,经征集人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名次,并按此顺序给予各应征人补偿工本费如下:总计奖励费用500万元(奖励均含税)。第一名:220万元;第二名:140万元;第三名:80万元;第四名:60万元。第一名至第四名可以与泰安中德安全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应征人数量不足4家或设计深度及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时,以上排名及设计补偿费可以空缺。……”在“第三部分应征须知”中载明:“……5、方案补偿费用5.1对按规定提交应征文件的应征人,征集人将根据设计单位的认真程度,设计深度、设计质量、应征文件的完整性以及达到的设计水准,经评审在符合征集要求的前提下,给予补偿费;对按规定提交应征文件的应征人,经征集人组织评审后确定名次,并按此排序给予补偿费如下:总计奖励费用500万元(奖励均含税)。第一名:220万元;第二名:140万元;第三名:80万元;第四名:60万元。第一名至第四名可以与泰安中德安全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应征人数量不足4家或设计深度及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时,以上排名及设计补偿费可以空缺。不符合征集要求的,不予支付补偿费。5.2排名第一的应征人需按征集人的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并提供设计文件,征集人不再另支付费用。5.3排名第一的入围应征人补偿费用的50%在评审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由征集人支付,其余50%在应征人把设计方案调整后的设计文件交付征集人并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未参与项目深化及报规程序的入围应征人补偿费用在评审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由征集人支付给应征人。5.4入围应征人有资格参与项目深化及报规程序,经商务洽谈达成共识后,征集人选取一家入围应征人并签订项目深化及报规设计合同,排名第一的入围应征人享有优先权。……5.6特殊情况说明5.6.1有效应征文件在三家及以上时,征集人将在确定本次设计方案征集应征人名次后,按本征集文件规定向应征人支付补偿费用。……8.其他说明8.1本征集文件的解释权归征集人所有。……”
2017年9月19日,泰安中德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泰安中德安全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中德(泰安)安全科技产业园一期整体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A-10地块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项目更正公告》,载明:“……3.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9月7日4.方案评审截止日期及时间:2017年10月16日08时30分至9时00分前5.澄清内容(答疑及方案评审截止时间)……”
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作为联合体按照公告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参与投标。
2017年11月27日,泰安中德公司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泰安中德安全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中德(泰安)安全科技产业园一期整体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A-10地块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项目方案征集入围公告》,载明“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受泰安中德安全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中德(泰安)安全科技产业园一期整体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A-10地块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项目(项目编号:SDFZTA201708-01)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五、中标信息招标公告日期:2017年9月7日中标日期:2017年10月18日总中标金额:500万元(人民币)中标供应商名称:1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BE建筑师事务所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万元)220……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应征人根据本征集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成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和充分体现特色效果的设计方案。……3.4规划设计图纸文件必须做到清晰、完整,尺寸齐全、准确,同类图纸规格应尽量统一。所有规划设计成果的文字说明应包括中文。全部设计成果应制作成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采用中国通用的软件制作。说明书应采用Microsoftword的doc格式;图形文件采用jpg格式文件和AutoCAD2006的dwg格式文件,天正绘制图纸版本不低于t8版本,总平面图要求采用AutoCAD软件制作;动画及多媒体文件应采用中国通用的软件制作。所有文件须为可编辑形式,且保证足够打印A0图纸的分辨率。六、其他补充事宜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信息:入围价格:500万元(人民币)价格调整规则:按征集文件优惠条件:按征集文件”。
2017年12月1日,泰安中德公司向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送达《中德(泰安)安全科技产业园一期整体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A-10地块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项目入围通知书》,载明:“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BE建筑师事务所中国香港有限公司(联合体):中德(泰安)安全科技产业园一期整体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A-10地块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项目(项目编号:SDFZTA201708-01)于2017年10月18日以公开征集方式进行征集,按照相关程序,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贵联合体为入围候选人。请贵联合体在本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项目征集文件与贵联合体应征文件确定事项与征集人签订合同。特此通知。”
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提交邮件发送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宗,证明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双方就设计方案调整内容进行沟通、确认,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已按照泰安中德公司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调整,并及时向泰安中德公司汇报,邮件发送记录显示发送给泰安中德公司联系人付钰的“中德泰安安全科技产业园18.02.14文本-BE局部更新”为设计方案最终确定版本,且微信聊天记录也表明,2018年2月14日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所交付的调整后的设计方案符合第二笔款项支付要求,交付日期可确定为2018年2月14日。一审庭审中,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又主张按照证据一征集文件第三条应征文本补偿费认为其有权从2017年11月27日主张22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20年5月27日,泰安中德公司接收了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交付的“中德(泰安)安全科技产业园一期修建性详细规划及A10地块单体方案文本贰套及多媒体汇报文件(电子版)一份”。泰安中德公司认可设计方案调整后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但认为根据该时间点,其还需要准备其他事项进行审核,但至今没有进行审核,因为涉案项目性质,其需要等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部门确定,泰安中德公司本身的决策权限受限,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诉求不到付款节点。
一审期间,依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的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鲁09民初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泰安中德安全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为此交纳案件申请费5000元。
一审庭审结束后,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又邮寄递交申请书,申请追加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新阳山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安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关于解决本案纠纷的准据法问题。一审法院认为,BE香港公司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企业,本案为涉港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程序参照涉外民商事法律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且在泰安中德公司发布的《中德(泰安)安全科技产业园一期整体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A-10地块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项目公开征集公告》中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德(泰安)安全科技产业园一期整体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A-10地块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而到庭双方亦同意本案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故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关于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主张泰安中德公司欠付奖励费(补偿工本费)22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就涉案中德(泰安)安全科技产业园一期等方案设计,泰安中德公司公开招标,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作为联合体投标,经泰安中德公司组织评审,确定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为中标入围应征人中的第一名,中标金额为220万元。泰安中德公司公布的涉案项目征集文件“第三部分应征须知”中“5.方案补偿费用”之“5.3”条载明:“排名第一的入围应征人补偿费用的50%在评审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由征集人支付,其余50%在应征人把设计方案调整后的设计文件交付征集人并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因此,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作为排名第一的入围应征人,其主张220万元补偿费用的50%即110万元,应由征集人即泰安中德公司在评审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支付,因评审结果是在2017年11月27日公布,故泰安中德公司应在2017年12月27日前支付该110万元。其余50%即剩余110万元的补偿费用,为附条件支付,首先,需要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把设计方案调整后的设计文件交付泰安中德公司,按照涉案设计项目方案征集入围公告中“五、中标信息”之“3.4”条载明的“规划设计图纸文件必须做到清晰、完整,尺寸齐全、准确,同类图纸规格应尽量统一。所有规划设计成果的文字说明应包括中文。全部设计成果应制作成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采用中国通用的软件制作”等内容,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需要交付给泰安中德公司的设计方案调整后的设计文件,既包括纸质文件亦包括电子文件,而根据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提交的《图纸交付记录表》,可以认定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交付给泰安中德公司设计方案调整后的文本及电子设计文件的时间是2020年5月27日。泰安中德公司对该交付时间点予以认可,但认为其还需要准备其他事项进行审核,但至今没有进行审核,泰安中德公司本身的决策权限受限,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诉求不到付款节点。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根据泰安中德公司公布的征集文件及入围公告等的要求,已经履行完毕交付设计文件等的义务,至今没有进行审核,是因泰安中德公司原因导致,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对此并无过错,因此,泰安中德公司亦应支付该剩余110万元的补偿费用,参照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合同履行的催告合理期限的规定,确定泰安中德公司在2020年5月27日收到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交付的设计文件后,进行审核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即截至2020年8月27日进行审核,自该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故泰安中德公司应于2020年9月27日前支付该剩余110万元的补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双方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已履行完交付设计方案调整后的设计文件的义务,泰安中德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220万元补偿费用的义务,存在违约,故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要求泰安中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即220万元补偿费用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有理有据,应予支持,但其要求自2017年11月27日起算损失利息不当,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亦应根据该标准施行的时间节点2019年8月20日作相应调整,因此,根据前述确定的220万元补偿费用的支付时间节点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施行的时间节点,一审法院确定泰安中德公司应支付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220万元补偿费用的50%即110万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泰安中德公司应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其余50%补偿费用即剩余110万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泰安中德公司应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主张律师费数额为13.2万元,应由泰安中德公司承担,但并无合同依据,亦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且仅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两份,而该两份代理合同上均载明的是“第7条费用及支付7.1甲方为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为:采取全风险代理,案件实际回款后一个月内按照回款金额的6%支付律师费”,泰安中德公司亦提出异议,认为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没有实际支付凭证,该要求没有法律依据,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亦未提交证明律师费已实际支付的银行转账凭证、代理费发票等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16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此,就前述诉讼费用,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具体数额,在判决尾部予以写明。
关于公告费,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称该费用并未发生,不再主张该公告费,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公证认证费,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亦称不再主张,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关于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庭后申请追加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新阳山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安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申请追加上述三公司为本案被告,认为三公司应在未实际出资到位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也即增加了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当事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申请追加上述三公司为本案被告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但其是在庭审结束后才邮寄了追加被告申请书,已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期限要求;其次,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在申请书中认为被申请人(即上述三公司)作为股东存在未实际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未实际出资到位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并未提供初步证据表明上述三公司股东存在未出资或出资不实;再次,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该追加申请,如有证据,并符合相应法定条件,如进入后续民事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亦有救济路径。综合前述三点,对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追加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泰安中德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支付补偿费用(奖励费)2200000元;二、泰安中德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费用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先期1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剩余1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1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2216元,由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负担3183元,由泰安中德公司负担29033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BE香港公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法人,本案具有涉港因素,应参照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规定,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为解决本案实体争议的准据法。各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泰安中德公司应否向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支付补偿费用(奖励费)22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2017年9月,泰安中德公司就涉案中德(泰安)安全科技产业园一期等方案设计,公开招标,先后发布了征集公告和更正公告,公告中明确载明了奖励方案。经评审,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被评定为中标入围应征人中的第一名。本院认为,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根据泰安中德公司征集公告的要求提交设计方案,并被泰安中德公司确定为中标入围,至此,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泰安中德公司征集报告中的奖励方案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第一笔50%的补偿费。根据涉案征集公告的规定,排名第一的入围应征人补偿费用的50%在评审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由征集人支付。2017年11月27日,泰安中德公司发布入围公告,公布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为排名第一的入围应征人,据此,泰安中德公司应当在上述公布日之后的一个月内向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支付第一笔50%的补偿费,即第一笔110万元。泰安中德公司辩称,其具有同时履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已按照征集公告的要求提交了设计方案,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泰安中德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第二笔50%的补偿费。根据涉案征集公告的规定,其余50%在应征人把设计方案调整后的设计文件交付征集人并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从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提交的邮件发送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双方就设计方案调整内容进行了多次沟通、确认,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按照泰安中德公司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调整,并及时向泰安中德公司汇报。至2020年5月27日,泰安中德公司接收了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交付的“中德(泰安)安全科技产业园一期修建性详细规划及A10地块单体方案文本贰套及多媒体汇报文件(电子版)一份”。泰安中德公司辩称,其决策权受限,虽积极推进,但因各种原因,至今未审核,故不到付款节点。本院认为,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交付设计文件的义务,未审核的原因系泰安中德公司一方导致,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对此没有过错。据此,一审法院参照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合同履行的催告合理期限的规定,确定泰安中德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收到设计文件后,进行审核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符合本案客观实际,并无不当。因此,泰安中德公司应于2020年9月27日前支付第二笔50%的补偿费,即:剩余的110万元。
泰安中德公司上诉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青岛建筑设计公司、BE香港公司已经中标,泰安中德公司不应支付补偿费。本院认为,泰安中德公司引用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来自于建设部于2000年10月18日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该办法已于2017年5月1日被废止。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没有相关内容的规定。泰安中德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泰安中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16元,由上诉人泰安中德安全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康 靖
审 判 员 赵 童
审 判 员 冯玉菡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福贵
书 记 员 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