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中压阀门有限责任公司

东韬特种合金(上海)有限公司与湖北高中压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13312号
原告:东韬特种合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苏小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荣,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高中压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陶力,负责人。
原告东韬特种合金(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高中压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东韬特种合金(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东韬特种合金(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韬特种合金(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韬特种合金(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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