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中压阀门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稳固标准有限公司与湖北高中压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7民初1498号
原告:武汉稳固标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30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北高中压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工业园余泊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陶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稳固标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高中压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稳固标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稳固标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稳固标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武汉稳固标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窦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