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中压阀门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高中压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8359号
原告:湖北高中压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余泊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陶力,董事。
被告: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院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06。
法定代表人:林科,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高中压阀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高中压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高中压阀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高中压阀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郭文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