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181执5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关于某甲公司申请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01民终8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某乙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5)豫0181执5313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12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多案冻结,本院已采取轮候冻结(2026年12月11日冻结期限届满)措施,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
二、202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三、2025年12月17日,到某甲中心、某乙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不动产信息。
四、2025年12月12日、2026年1月16日、2026年2月24日、2026年3月13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税务、保险、工商总局、民政、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登记有豫AXXX**、豫AXXX**、豫AXXX**、豫AXXX**、豫AXXX**、豫AXXX**、豫AXXX**汽车七辆,其中豫AXXX**一辆本院已采取第3轮候查封(2028年5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措施,首封法院为信阳平桥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4)豫1503执保1088号,暂无法处置;其中其中豫AXXX**、豫AXXX**、豫AXXX**、豫AXXX**、豫AXXX**五辆本院已采取第4轮候查封(2028年5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措施,首封法院为安徽临泉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24)皖1221执3970号,暂无法处置;其中豫AXXX**一辆本院已采取第5轮候查封(2028年5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措施,首封法院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4)豫0191民初9965号,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3)郑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房产一处,本院已采取第11轮候查封(2029年5月21日查封期限届满)措施,首封法院为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24)皖1221执3970号,暂无法处置;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
五、2026年2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2026年3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26年5月25日,委托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目前,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