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郑州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民初2661号 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03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415803331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路7号楼122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22MB1M2339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郑州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解放路北段路东青年路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7944455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郑州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郑州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