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2103号
原告: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江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5761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港通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新疆路8号中联自由港湾乙二层B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1WUG8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港通泽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