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汇石油储运(舟山)有限公司、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民终12479号
上诉人光汇石油储运(舟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4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光汇石油储运(舟山)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光汇石油储运(舟山)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撤回本案上诉。
准许上诉人光汇石油储运(舟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27.7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263.86元,由上诉人光汇石油储运(舟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艳  贝 审判员 张    琼 审判员 胡  建  军
书记员 何语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