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浙0109民初5826号
原告(反诉被告)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达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博雷(中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茹华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4月26日,博雷公司向本院寄送反诉状,本院受理其反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超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雷、潘晓峰,博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瞿国伟、江瑶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1-3,博雷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系公证文书,对其三性予以确认,具有证明效力;证据5,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证据6系公证文书,且微信号“博雷诸工”的电话号码经核实身份相符,故对证据本身予以认定,但不足以证明博雷公司对货物没有异议;证据7系公证文书,黄燕微信号关联的电话号码与证据4中相关邮件信息相符,也与证据5的收、发货时间基本相符,故予以认定;证据8,对EMS快递面单予以认定,发票邮政专递过程记录性质属证人证言,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予认定。
博雷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采购订单补充说明》1份(编号为214098),以证明双方于2018年1月25日签订采购订单,约定超达公司向博雷公司提供三片式全通径软密封固定球阀19套,价值2352618元的事实;
2.报价单及邮件1份,以证明2017年12月29日,超达公司提供给博雷公司的最终报价单中,序号2的产品名称为光杆三片式球阀,结构形式为全通径固定球阀,数量19套,价值2352618元,规格、型号、价格、数量等均与《采购订单补充说明》一致的事实;
3.NCR报表1份,以证明博雷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超达公司发送NCR报表,因超达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订单要求,博雷公司要求超达公司退货的事实;
4.律师函及快递单各1份,以证明博雷公司于2019年4月5日向超达公司发送律师函,告知因对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博雷公司重大损失,即日起解除合同编号为214098的采购订单,由超达公司自行取回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5.OEM合作协议书1份,以证明双方的采购订单补充说明是基于该OEM合作协议,且在合作协议中具体约定了违约责任的事实;
6.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发票、付款回单各1份,以证明博雷公司因本案支付律师费100000元的事实;
7.电子邮件(打印件)1组,以证明博雷公司向超达公司提出产品规格异议的事实。
经质证,超达公司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该证据实际证明了另外两个事实,一是采购订单确认了以合同附件确认图纸为准,第3条也约定了配置技术要求以图纸为准;二是图纸涉及的型号、规格的内容与超达公司提供的二片式球阀是一致的;三是该订单中的零件号是博雷公司通过PDF文件发给超达公司的,邮件写明“图纸,请查收”,当时超达公司发送过去的图纸是CAD格式,博雷公司核准发还的图纸是PDF格式,双方的电子邮件确认以图纸为准;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超达公司报价标准都是按照二片式的价格进行报价,但双方最后是以2018年1月25日的电子邮件才确认以图纸为准,其余都是交易之前的一个报价阶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证据3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因为是博雷公司下游客户的要求,与本案无关;证据4,律师函是本案起诉之后发送的,实际上是一种抗辩,更不能作为认为超达公司违约的事实依据;证据5,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其中约定如有质量异议,应在验收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修理、更换或索赔要求,超达公司未收到任何书面形式的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是由博雷公司违约造成的本案相关费用;对证据7的真实性待核实,且博雷公司是在超达公司制造完成之后才提出的。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1、2,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确认具有证据效力;对证据3、4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5,真实、合法,双方确认系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对证据6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据7系打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认定。
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超达公司与博雷公司素有阀门产品承揽业务往来。双方在2016年6月1日签订了《OME合作协议书》作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该协议书约定:博雷公司委托超达公司贴牌生产“FLOW-TEK”品牌球阀系列产品,产品结构类型、配置、技术标准、数量、规格等以《PURCHASEORDER》、《采购订单说明》和双方确认图纸为准;付款条件:博雷公司验收合格后,超达公司向博雷公司开具100%合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博雷公司在收到该发票60天付清100%合同货款;货物到厂后,博雷公司对货物的尺寸、扭矩、规格、性能、数量、外观等按照图纸、《订单补充说明》、《OEM阀门技术协议》进行复检,如有质量异议,应在验收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修理、更换或索赔要求;等等。
超达公司与博雷公司多以电子邮件联系业务。2017年11月10日,博雷公司发电邮给超达公司,称“以下请报价格和货期,并提供图纸”,所列产品2是口径DN500的不锈钢电动球阀,材料配置要求“阀体不锈钢铸造,两片式,孚因电动头”。2017年11月10日,超达公司回复报价单,对应上述同规格球阀,超达公司的产品名称为“光杆三片式球阀”。超达公司声称其主产三片式球阀,故以相应参数的三片式球阀产品价格为参考价报价。2017年11月17日,博雷公司催促超达公司提供本次报价的图纸。次日,超达公司向博雷公司发送产品图纸。2018年1月25日,博雷公司发邮件给超达公司,称“阀门合同请确认,最终准确图纸请两个工作日反馈”。同日,双方通过电邮确认,签订了编号为214098的《采购订单补充说明》,约定超达公司同意按技术规范设计、加工制造以下商品:产品名称为三片式全通径软密封固定球阀,尺寸为DN500,零件号为1B2000-11063PPPPMGB-H213V,具体要求以合同附件确认图纸为准,数量为19套,总价2352618元。同时约定,该订单补充说明是对采购订单中部件号和技术要求的解释和说明,具体配置技术要求以图纸为准。2018年1月31日,超达公司发邮件给博雷公司,称214098订单图纸,请查阅附件(附件名为500QA347Ft-16-CF8-304-MOLON-BARE.dwg)。2018年2月2日,超达公司向博雷公司发邮件,称“图纸已发,请反馈图纸审核意见”。2018年2月8日,博雷公司答复超达公司“图纸请查收”,并发送附件“1B2000-11063PPPPMGB-H213V.pdf”。该附件为博雷公司确认的阀门图纸,该图纸对比超达公司发送的图纸,添加标注了案涉订单的零件号,以及“不含安全系数扭矩:5600Nm”等字样,图纸格式不可修改。超达公司按博雷公司最终确认的球阀图纸生产制造出二片式球阀。2018年5月14日,博雷公司接收超达公司发货的木箱2件,由“陈丽丽”签收。当日及次日,博雷公司“诸工”与超达公司员工李卫国对交货的球阀问题进行交流,“诸工”仅提出了垫片高度问题和铭牌位置不合要求的问题。2018年5月25日,博雷公司陈丽丽与超达公司黄燕发微信,要求超达公司“20寸阀门安排继续生产,尽快交付订单”,黄燕答复“发货通知我即可”,陈丽丽又问“剩余的12台什么时候发过来现在可以确认吗”,黄燕答复明天发货。超达公司在2018年5月21日及5月28日分两次交付完成剩余产品。2018年7月3日,博雷公司电邮给超达公司,称其5月采购的19套20寸阀门及备件不符合采购合同要求,要求三片式结构,实际为二片式。19套球阀及备件的正常加工款为2369193.92元。2018年7月9日,超达公司通过EMS快递向博雷公司寄交了全部加工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后博雷公司将发票退回。
另查明,2019年3月4日,超达公司就本案向本院提起诉讼。2019年4月9日,博雷公司向超达公司寄交律师函,称超达公司实际供货的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至今未交付合格产品,构成严重违约,为此函告超达公司,即日起解除双方合同编号为214098的采购订单补充说明,由超达公司自行从博雷公司处取回不合格产品。博雷公司因本案诉讼,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为此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本院认为:超达公司与博雷公司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OEM合作协议书》及《采购订单补充说明》均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合同拘束力。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超达公司交付的二片式球阀产品是否符合双方约定,或者说,案涉产品的技术要求以什么为准。
案涉标的物球阀,不可否认,除博雷公司最初在2017年11月10日要求超达公司“以下请报价格和货期,并提供图纸”的邮件所列产品2的DN500不锈钢电动球阀材料配置要求为“阀体不锈钢铸造,两片式”以外,后续双方邮件以及签订的《采购订单补充说明》中多处指称标的物名称或结构为三片式,但《采购订单补充说明》有特别注明产品具体配置技术要求以合同附件确认图纸为准。《采购订单补充说明》签订后,超达公司根据博雷公司要求,于2018年2月2日以附件形式向博雷公司发送“最终准确图纸”。博雷公司对该图纸作了细微备注,并以不可编辑的PDF格式向超达公司反馈图纸审核意见。故本院认为,超达公司与博雷公司在《采购订单补充说明》及邮件往来中均确认了标的物的技术要求最终应以双方确认的图纸为准,这也符合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标的物具体配置要求不能以“三片式全通径软密封固定球阀”的名称来概括确定的特征。虽然双方以“三片式”来指称标的物表达不规范,但博雷公司作为专业研发、生产、销售阀门及控制系统产品的企业,不可能辨别不出其合作方超达公司所提供图纸中产品的结构为二片式还是三片式。博雷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超达公司将图纸发错了,但博雷公司却对图纸进行了确认,显然不合情理。此外,博雷公司对超达公司交付的产品结构为二片式还是三片式应当是一目了然的,但博雷公司在首批交货验完后并未马上提出异议,反而催促超达公司尽快完成后续交货义务。因此,就标的物的技术要求,双方确认的图纸效力最高,超达公司根据双方确认的图纸生产并交付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不构成违约,博雷公司理应按期支付加工款。博雷公司以超达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为由,拒付加工款,并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订单补充说明》及赔偿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OEM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博雷公司在收到发票60天付清100%的合同货款,超达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博雷公司寄交了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博雷公司未按约在收到发票后60天付清全部合同货款,故超达公司诉请博雷公司支付加工款,并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罚息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因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该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综上,超达公司的本诉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博雷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博雷(中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款2369193.9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博雷(中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754元,由博雷(中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753元,由博雷(中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博雷(中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茹华丽
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
人民陪审员 徐 峻
书 记 员 邵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