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2053号
上诉人光汇石油储运(舟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14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因涉案合同《光汇舟山南北岛库区项目电动闸阀采办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货款支付产生的纠纷,故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光汇舟山南北岛库区项目电动闸阀采办合同》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签署······”。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光汇石油储运(舟山)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全安
审判员 林建益
审判员 刘 月
书记员 常啸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