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新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3102民初1415号 原告:申某,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和某,男,1985年10月3日,纳西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申某与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和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申某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