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922民初814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财富新城5幢2单元1101室。
被告:***,男,197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胜利镇万春街4委。
被告:***,男,199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娄庄镇杨集村曾庄。
被告:云南新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云南海归创业园2号楼1456、145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正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云南印象云彩北区碧溪园7栋4楼4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新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正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定于2025年6月11日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158元,减半收取计100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