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201民初1543号
原告:新疆宏昌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陶家宫镇思源小区B区3号楼10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原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商通大道曲江国际大厦1幢1**10层1100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459号鸿意地产大厦B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宏昌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原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宏昌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宏昌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