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3)辽1303执601号之一
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你与辽宁当凯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结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3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4日已生效。依据该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1916元,应由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将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自接到本通知书起三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1916元,并承担执行费79元。
缴费账号:210501729150********户名: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行:建行朝阳龙安支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155××******
本院地址: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五段153号邮编:122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