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当凯电力有限公司

辽宁当凯电力有限公司、朝阳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1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当凯电力有限公司,91211303755770775U,住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104号;
被执行人:朝阳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211302670495735Y,住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9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9日生效的(2022)辽1302诉前调确47号判决,于2022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锦州银行的账户41×××35存款154396.2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韩琳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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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郭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