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21执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当凯电力有限公司,住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104号。
法定代理人:闫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波,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新洁安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黄金店村。
法定代表人:黄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址辽宁省北票市。
本院在执行辽宁当凯电力有限公司与辽宁新洁安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许国辉
执行员 韩 旭
执行员 宋世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