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127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当凯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755770775U,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104号。
委托代理人:纪振兴,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朝阳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70495735Y,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凤街八宝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当凯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辽宁当凯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302执12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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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徐 磊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丁彦秋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