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火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火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3民初1843号
原告程亚洲,居民。
被告江苏火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西环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程亚洲与江苏火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亚洲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亚洲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火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亚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孙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