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火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火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3民初1843号 原告***,居民。 被告江苏火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与江苏火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火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孙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