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都商初字第00584号
原告辽宁良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协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盖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火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西环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良工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火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良工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辽宁良工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良工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辽宁良工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