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火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火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家港苏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420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苏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
法定代表人:徐美琴,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火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西环路**(E)。
法定代表人:郝鸿彬,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苏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火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0582民初142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火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苏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苏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火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存款140万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