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4号 原告:***,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866XE。 法定代表人:***。 因不服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劳人仲案字(2021)0528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已先于***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本院已经受理,立案案号为(2021)浙0108民初5471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因本案与(2021)浙0108民初5471号案件系针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程序应当终结,与(2021)浙0108民初5471号案件并案审理,本案原告***相关诉请在(2021)浙0108民初5471号案件中一并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21)浙0108民初5471号案件并案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