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22民初1729号
申请人:芜湖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MWUPR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郎溪宏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NT2BX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芜湖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郎溪宏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245482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郎溪宏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245482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郎溪宏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