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海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郎溪县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0211执20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MWUPR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郎溪县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697398548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芜湖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郎溪县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22)皖021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2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判决义务; 2、本院依法于2022年9月6日、10月8日、10月28日通过总对总系统对银行、证券、网络资金方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查询; 3、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委托被执行人郎溪县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所在郎溪县人民法院调查其名下财产情况,其名下不动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 4、本院已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郎溪县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已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郎溪县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6、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芜湖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因被执行人郎溪县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021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郎溪县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申请人需在财产查封、保全期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保全,逾期未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