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

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淮南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48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00217915,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北郊工业园安运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红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江苏晔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南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0125554A,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长江路68号。
法人代表人:彭凤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彭德平,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与淮南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18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淮南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欠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律师费578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剩余本金50万元及全部利息、律师代理费57800元付清。二、彭德平对淮南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500元,由淮南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德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淮南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查封的房产尚未竣工交付,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481执482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宗金福
审判员  丁文标
审判员  刘 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戴 洁